本帖最后由 李濟科 于 2011-2-16 08:10 編輯
美國國家標準ANSI/AWS D1.1-2005《鋼結構焊接規范》第6章第6.12節“射線檢驗”中,有下面一段文字: “除裂紋以外的缺陷必須按條狀和塊狀進行評價。不管缺陷是何類型,條狀系指長度超過其寬度3倍者。塊狀系指長度是其寬度的3倍或3倍以下者,其形狀可能是圓的,或呈不規則形狀,還可能有尾巴。” 美國《鋼結構焊接規范》對焊縫缺陷的這一分類方法,和他們的ASME、以及我國射線檢測標準是不同的。ASME和我們的標準將焊縫缺陷按性質和形狀分為五類,即:裂紋、未焊透、未熔合、條形缺陷和圓形缺陷。似乎把未焊透、未熔合和裂紋一樣,歸入了面狀缺陷;而把“條形缺陷和圓形缺陷”歸入了體積狀缺陷。
我個人認為:未焊透、未熔合并沒有裂紋那么危險,可以按條形缺陷評級,條形缺陷也有長度限制嘛!這里的關鍵所在,并不是定性,而是能否檢出,因為未焊透、未熔合只要被檢出,長度幾乎就超標了。長度不超標的多層多道焊中的未焊透和未熔合,其危害和允許存在的條形缺陷應該差不多。不然,超聲檢測標準為什么不強調這個問題呢?超聲檢測標準對缺陷的評級,除“裂紋類”外,其它缺陷就是按波幅和指示長度評級,不要求區分缺陷性質是未焊透、未熔合。當然有人可能會說:“裂紋類缺陷含義是,除裂紋外還應包括未焊透、未熔合。”我似乎沒有見過這種說明或定義。這也是超探標準應該明確的一個問題。 |